“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的系统认知
2026-06-25
□周祥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的固化传播,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遍使用,形成了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为主要来源的二维格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的系统认知,需要从两个方面去把握: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的基本概况;二是认真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的内涵界定和类别划分
目前,世界上传播和使用的不论是来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还是来源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均由内涵界定和类别划分两个部分构成。这种叙述逻辑和方式有助于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的理解与传播。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的内涵界定和类别划分。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到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定义法定条文的不同表述,我们能够看到其主体内容均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内涵界定和类别划分两个部分构成。以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表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为例:“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个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内涵界定;“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类别划分。比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的表述,不管内涵界定和类别划分表述的具体内容怎么变,主体结构一直没有变。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主体结构实例分析。如果以“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灯会(自贡灯会)”的内涵界定来分析,自贡灯会首先是在自贡地区组织开展的群体、团体、个人的灯会展示、灯会表演、灯会游览等民俗活动,其次有设计、捆扎、安装、道具、环境、场景、彩灯作品等技艺载体,再次还有时空、事件、情态等活态人文要素,这些都可以视为是自贡灯会的社会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与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文化场所等文化遗产的构成要素。其中,自贡灯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部分主要包含灯会展示、灯会表演、灯会游览等民俗活动的表现形式,设计、捆扎、安装、道具、环境、彩灯作品等技艺载体的表达方式,以及时空、事件、情态、场景、氛围等人文要素的活态表现。这三者之间的活态呈现和关联表达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中表述的“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同样,再以自贡灯会为实例来做类别划分分析:自贡灯会有传统美术、传统工艺、传统民俗、民间文学等不同的文化元素,但最终的文化表现形式是民俗活动。在国内,自贡灯会是按照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中的类别,划分为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从国内的文化习惯来看,这也是最合适的类别划分。如果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定义中的类别来划分,归入“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中的“社会风俗”或者“节庆”这两个类别最为合适。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中内涵界定和类别划分的认知结果是文化遗产“活态化”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只要把自贡灯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属性完整连接起来,就能活态表达自贡灯会作为文化遗产的独特文化内涵,就能使自贡灯会完全活态化,多方向找到自贡灯会由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的多元路径,赋能自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认真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含义
认真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含义,让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中准确表述,需要把握好“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这三组关联词的词条内涵。
人们对“文化”的定义认识各有不同,其内涵与外延长期以来都是大家热论的话题。东西方社会对于“文化”概念的相关记录虽有所区别,但是都强调了“文化”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这里的“精神”有“非物质”的属性含义。对于国内的“文化”概念,1979年版《辞海》将其记录为:“广义‘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文化’是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在1986年版的《辞源》中,则将其记录为“文治和教化;今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特指社会意识形态。”对于西方社会的“文化”概念,英国著名学者、文化研究重要奠基人威廉斯在《文化与社会》中将文化统称为“心灵的普遍状态或习惯、社会知识发展的普遍状态、各种艺术的普遍状态,由物质、知识与精神构成的整个生活方式”;在《漫长的革命》中进一步将文化称为“理想”“文献记载”“社会”三类,其中“社会”定义强调文化是对独特生活方式的描述,涵盖意义、价值、艺术、知识、风俗习惯及日常行为。德国著名法学家、史学家普芬道夫把文化称为“是人类社会活动创造的包含物质与非物质因素的总和”。英国人类学家、现代人类学文化研究理论奠基人泰勒在《原始文化》中,把文化称为“是包含知识、信仰、艺术等的复杂综合体,具有后天习得性与共享性”。
对于“非物质文化”,要让人们准确认知其定义,首先就要明白“非物质”和“文化”分别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我们依据国内外对“文化”概念的相关记录,不难看出其中都有“非物质”的概念意涵。对于“非物质”和“文化”的概念,不管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定义,都具有创造物质、创造精神的过程和结果双重含义,要让人们认知这一双重含义,就要通过对“非物质”和“文化”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去了解和理解。对于“文化”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而言,重点是从不同的文化类别,如表演艺术、工艺美术、语言文学等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去了解和理解;而对于“非物质”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而言,重点是强调文化的“活态”属性与“人”对“文化”创造的活态过程和“人”对“文化”创造的结果存续。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的概念,我们可以表述为“人对物质创造和精神创造的活态表现过程和结果的活态存续方式”。这里的“活态表现过程”包含了“人对物质创造和精神创造的生发、积累、存续、提升、传承、传播的全过程活态表现”;这里的“结果的活态存续方式”包含了“人对文化成果的活态使用和再创造”。这是“非物质文化”的本质属性,也可以理解为就是“非物质文化”的基本概念。
关于“遗产”的定义,国内和国外都普遍认为是人死后留下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国内,1979年版《辞海》将其记录为:“一、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和债权;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如文学遗产、医学遗产。”1999年版《辞海》则记录为:“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西方,通常包括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包括财物和债权、债务。”在国外,《大英百科全书》和《韦伯斯特在线词典》对“遗产”的解释基本一致,均记录为:“一、传给后世(继承人)的财产;二是从前辈(原有事物)那里传承或获得的某种遗物、遗传(天赋)、传统;三是由于自然的地位或出生而拥有的某种结果。”
而对于“非物质遗产”,显而易见,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解释“遗产”的记录都包括物质遗产和精神遗产两个方面,既指物质财富,也指传统、生活方式等精神财富。其中,“传统、生活方式等精神财富”就是典型的“非物质遗产”。
“文化遗产”和“非物质”都有其自身的定义内涵,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二者相加,就等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我们需要先理解“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的内涵,才能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文化遗产”。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在条文中明确界定了“文化遗产”的内涵,将其表述为“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独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文化遗产”的初始定义及其内涵。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遗产保护的第一期计划(1977-1983)》中,再次对“文化遗产”做出了进一步表述,第一次提到了“文化遗产由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两部分组成”的架构思想,阐明了“文化遗产”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的概念。这一概念提出以来,经过对“文化遗产”50余年的认知实践,我们还可以把“文化遗产”的基本定义内涵进一步理解和表述为:“文化遗产”包括“死”态的文化遗产(即物质遗产)和“活”态的文化遗产(即拥有非物质属性的非物质遗产)。“文化遗产”既具有物质遗产的静态表现属性,又具有非物质遗产的活态表现属性,物质遗产以物质形态表达静态结果,非物质遗产以人的活态方式表达人的情态状况的全过程及其结果。静态结果主要包括物质遗产,活态过程及其结果主要包括非物质遗产,二者统称为“文化遗产”。
“非物质”。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和《关于遗产保护的第一期计划(19771983)》中对“文化遗产”界定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文化遗产”,都拥有“非物质”方面的内涵。比如:我们知道有几百上千年的建筑群落的物质载体,也知道有“营造技艺”和“活态建造过程”的存在,但当时没有摄影、录音等技术,只能保存图纸及建筑群落等实物档案,无法记录活态建造过程。人类只有依靠参与这个“活态建造过程”的匠人,通过一代一代传承,把这个技术存续下来,今天的我们才能看到完整的“文化遗产”。这里的“活态建造过程”和参与其中的匠人就是“非物质”方面的定义内涵,“活态的营造技艺”就是建筑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因此,“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部分,是由活着的人来完成活态表达和活态传承的。再如:我们看得见静态的古琴和曲谱,同时也听得见几百上千年前的古琴和曲谱的音律,这是由活着的艺人用古琴把琴谱的音律弹奏出来了,古琴艺术以活态状况传承到了今天。所以,古琴艺术就是古琴类“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这部分,并且我们也能够认知到古琴作为“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这部分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这些“非物质”部分,都广泛的、本真的保存在不同的“文化遗产”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身上,是“文化遗产”具有根本性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些“非物质”部分,看得见、听得见、具有活态属性的“文化遗产”将不复存在。这就说明了“文化遗产”不仅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有无形的、非物质形态的活态“文化遗产”,这显然就是指的“非物质”的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因此,要深刻精准地认知和科学合理利用“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部分,充分发挥其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需要我们把“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表达出来。综上所述,我们也可以把“非物质”的定义及其内涵进一步表述为:第一,“非物质”是“物质”的对立面;第二,“非物质”不能等同于“文化”;第三,对于“非物质”,可以具体表述为“静态记录人、事、物的符号、文字、图画、影像的综合表现,动态记述事和物的人的综合表现。人的综合表现主要包含人的思维、语言、行为、动作”。
依据前述“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三组关联词的系统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还可表述为:是指“与人类的生产活动、生活方式、生命科学相关联的世代存续的各类优秀传统文化的实践过程和结果的活态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活态文化表达方式”。包括传统口头语言:即口头表达的传统文学的具体内容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即书法、绘画、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工艺美术:即传统织染绣、传统服饰、传统腌泡、传统酿造、传统烹饪、传统制茶、传统建筑营造、传统家具、传统雕塑、传统民用工具器械加工、传统烧造、传统编扎、传统金属冶炼、传统文房、传统印刷装裱、传统刻绘、传统特种技艺及其他(如兵器、烟花、鞭炮);传统民间习俗:即传统礼仪、传统节庆、传统历法;传统体能育术:即传统武术、传统游艺、传统竞技、传统医术、传统药术;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的产生时间即便从20世纪50年代算起,也不过70余年,其基础理论的认知实践和实际研究均处于探索求进阶段。这也是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本质内涵的认知实践和实际研究的必然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在全世界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85个成员国中也被广泛认同和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法定条文系统认知的演变进程,集中体现了当下已经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状况,也十分明确地凸显出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法理性、确定性、系统性的认知与传播。
(作者系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会主席、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