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的发轫与远方

2026-06-17

□周祥生

编者按
  非遗活态传承是城市文脉延续的核心抓手,兼具文化价值与发展价值。近年来,我市深挖千年盐都、恐龙之乡、中国灯城特色文旅底蕴,立足本土非遗根脉,在灯会焕新、古建活化、非遗研学等领域进行了诸多鲜活实践,城市文化软实力持续提质增效。本文作者长期深耕非遗本体研究、合规保护、全域管理、产业赋能全领域。本文为我市非遗长效传承、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撑与实践借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思想认识活动发展进程中产生的新的文化观念,表达了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和结果,是人类智慧及创造力量的重要源泉,具有提高人类思辨力和实践力水平的特殊功能。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弄懂其称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表现为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是“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对应性称谓;另一方面,它是这些名称的进一步认知成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对应性称谓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的形成,经历了“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4个名称的对应性认知的进程演进。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吸纳了“无形文化财”的原始思想。使用“无形文化财”一词的国家主要有日本、韩国,美国也产生了关联性思想,其中日本和韩国较早对“无形文化财”称谓进行了确认。
  日本历史上有明确记载的定义“无形文化财”的活动,始于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从该国形成的“无形文化财”的初始概念来看,此概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应性认知的雏形阶段。
  早在1871年,日本国内以立法的形式对“有形文化财”进行了确认,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法》,在法条中对“有形文化财”的名称予以确认。当时并没有对“无形文化财”名称的明确界定,但为之后确认“无形文化财”的名称奠定了历史认知基础和学术逻辑基础。到1950年,日本正式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把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文化财保存技术、埋葬文化财”等7类。1954年,日本修订了《文化财保护法》,在这部法律的条文中再次明确了“无形文化财”这一称谓。这是日本对“无形文化财”的认知成果,并且以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
  1962年,韩国颁布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明确提出“无形文化财”概念。很显然,韩国研究和借鉴了日本对“无形文化财”的概念的认知成果,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身对“无形文化财”名称的认知与确认,并以法律形式表达为国家意志。
  1965年,美国在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中,提出了对历史遗址的保护。1970年,美国将其写入《国家环境政策法》。1972年,美国又在《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中加入了“人文环境”概念,并建议尽快制定《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约》。这是美国对“无形文化财”概念的初始认知表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是对“文化遗产”架构思想的确认。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酝酿提出“文化遗产由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两部分组成”的架构。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遗产保护的第一期计划(1977—1983)》中,第一次提到了“文化遗产由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两部分组成”架构。
  “文化遗产”架构的出现,给我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表达为“文化遗产由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两个部分构成”,提供了国际性法理依据和国际性研究成果支撑。这也为我国在文化遗产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部分组成的基本构架中,将物质文化遗产以外的部分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普遍性认知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是对“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认知的再进步。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25届巴黎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案》,其中的“口头相传”概念,是对“无形文化遗产”认知的一种完善,为后来我国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奠定了基础。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29届巴黎大会上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确认了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这一名称。1999年—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了第一次世界范围内的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其基本精神影响了我国对应性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程。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国内译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及指南详细界定了“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申报细则等,正式界定了“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称谓,这也是“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名称的认知与确认的成果发布,是人类对应性认知与确认相关概念基本成熟的重要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是对“活态文化遗产”称谓的兼容性认知。201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提出“活态文化遗产”称谓,这是把“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概称为“活态文化遗产”,对相关概念的认知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则是对“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等概念的兼容。在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案中,我国依旧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可见,我国坚持了自己的认知与选择。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对“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进一步认知成果
  2018年,“活态文化遗产”称谓出现后,我国依旧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这既有“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的认知成果基础,也是对“活态文化遗产”称谓的进一步认知成果。其主要表现在:我国是提出、确认、使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的主要国家;我国是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文化脉络的重要国家;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已成为国家发展词条中的固化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是我国的认知成果和贡献。早在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国内一批专家学者便着手组织开展具有中国传统的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书编写工作,对“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这一称谓有了更深的认知和理解。我国专家在实践中发现,“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这个名称难以深入、准确、完整、客观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概念和范畴。结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遗产保护的第一期计划(1977—1983)》的深入研究,1999年后,国内部分群体已开始把“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对应性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确认、使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称,是我国结合实际情况,在研究历史、总结实践、分析现状后,对“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进一步认知成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知成果,是具有中国智慧的认知贡献。
  1977年至2004年期间,我国相关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和社团曾多次召集国内专家学者,对“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等名称展开了近30年的反复研讨。专家们从“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对应性比较,以及切合“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等称谓的实际表达两个方面出发,认为相较于“口头活态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等提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更能准确表达相关概念的本质意义。专家们依据“口头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概念范畴,将其名称综合起来研究和思考,最终十分慎重地选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
  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在我国已成为社会性、普遍性用语。2004年8月,全国人大批准我国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国内译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员国,在国内的法定文件中正式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18号文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2011年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均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即使在201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提出了“活态遗产”一词后,我国仍坚定地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具体表达对“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称谓,这是我国的客观认知态度,体现了我国在实质意义上成为确认、使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的主要国家。目前,从法律词条、书面用语、网络传播、口头交流等用语领域统计,我国群众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使用“非遗”一词,已成为理性的、社会性的、生活性的、普遍性的文化自觉行为。
  从符号、图画、语言、文字的产生开始,人类就已经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表达和具体存在。中国有史以来就存续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国际社会提出“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概念后,中国结合国内民族民间文化的实际情况,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脉络。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在称谓上是一脉相承的。20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我国十分流行的词语之一,更值得注意的是,从“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这些名称演变至今,我国始终选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并成为人类认知“无形文化财、文化遗产、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的主流文脉。目前,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称谓的传播状态来看,该名称在国际上的认可度越来越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与我国文脉存续相容相通。我国的神话、传说、古籍、习俗、信仰、祭祀中,就记录了古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活动,从中华民族上古时期形成的《三坟》《五典》《八索》《九丘》4部文献典籍,到后来的《山海经》《黄帝内经》《易经》,再到后来的《永乐大典》《四库全书》等等,这些文献典籍都记录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知识形态的确认,也为我国提出、确认、使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与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程具有紧密的文脉连续。中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传统文明的国家,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主持发掘的远古及古代等文化遗址的成果、文化典籍的整理成果、文人学者工匠的个人创作与收集成果、国家与个人的收藏典藏成果,都表达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系统观念。
  20世纪30年代初期和40年代中后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延安解放区已经开始了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利用,挖掘了大量的传统民歌,在保护利用中进行再创作,出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并流传至今。陕北的《东方红》、江西的《十送红军》、四川阿坝九寨沟的《南平曲子》等,这些民间小调经过当地民间歌手、音乐爱好者和工作者二度创作,成了家喻户晓的革命歌曲。其中,四川阿坝九寨沟的《南平曲子》在2008年被公布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这些作品流传广泛,逐步转化成为民族民间传统音乐保护利用的重要成果。可见,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文化传统,已成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血脉源泉。
  1949年10月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系统性地发起了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程,对神话、传说、史诗、歌谣、故事、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民间工艺、风土人情、风俗习惯、服饰饮食、岁时民俗、游戏竞技、民间信仰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搜集、整理、研究工作。改革开放后,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程继续开展。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先后发起了编撰《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1981年,我国又提出了编辑《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大观》。1984年,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要求编辑出版“三套集成”。1986年,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另外7套艺术集成合为10套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并列入国家“七五”重点项目,共计298卷450册,约有5亿字、3万多张图片。到1990年,我国搜集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歌谣302万首、民间谚语478万余条,总字数超过40亿。到2005年,298部四川省卷本全部完稿。1990年到2004年是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程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与探索的并存转化时期。2004年8月后至今,“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国家确认和人民认定的社会事实。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间开展的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程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显著的文化特征。人们对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本质需求,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形成的重要背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体思想和主要法条的诞生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文化建设被提升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把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强调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从理论上深刻阐明了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深层支撑作用,深刻揭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自然演进的重要成果,也是促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载体。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这些宝贵财富,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是人类文明赓续和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极其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谓进行准确研究,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识别、保护、传承、利用、管理等各项相关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作者系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会主席、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