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立规矩,推进立法质量再上新台阶——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公布实施
2025-04-03
□朱思雨自贡融媒记者李玉曾鹏程
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在我市地方立法改革工作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我市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性法规,于2016年2月27日由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公布实施,对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制度,健全地方立法体制机制,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进步,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任务要求。党的二十大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新的部署。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4年1月,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市地方立法制度和程序,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四川省立法条例,2025年2月22日,市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修正后的新《条例》名称调整为《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共八章六十九条。
关键词:推进“改革与完善法治相统一”
在当前全面改革开放和全面依法治国同时推进的新形势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尤为重要,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相一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服务于改革。面对数字化转型、营商环境优化等改革攻坚任务,科学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更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修正后的新《条例》增加了“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明确要发挥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寻求解决改革难点堵点的制度路径,确保立法项目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关键词: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创造性地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三大基本原则,对我国进入新时代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方式转变,为保障良法体系,使法律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将全体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法规实施效果的核心标尺。
近年来,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等民生热点议题,通过开门立法,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完善立法程序,健全运行机制,立法工作更精准地体现民意、汇集民声,提高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让人民当家作主进一步落到实处。修正后的《条例》强调,“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由此,进一步健全了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丰富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从制度上保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
关键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社区治理、家庭教育、网络空间等领域立法中,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道德软约束与法律硬规制的双向发力。据悉,山西、安徽等地通过配套建立“文明积分奖励”“道德积分制”,大力推动文明行为成为群众自觉行动。我市沿滩区“道德银行”等方式,亦如此。地方立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将促进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
修正后的新《条例》增加了“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确保了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有利于依法保障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有利于制定良法推动善治。
关键词:新增“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为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地缘相近的两个以上平行立法主体共同确定立法项目、协同立法程序,着力构建相对统一的制度规范、相对统一的法治环境。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区域协同立法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赋予“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交通一体化、产业转型等领域亟待在协同立法、联动监督、协同合作等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等方面开展通力协作。因此,修正后的《条例》增加协同立法相关规定,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协同立法,为地方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法律、法规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为更好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立法法、四川省立法条例的修改以及《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制定出台,对强化备案审查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指导要求。
修正后的《条例》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查、专项审查以及审查意见的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建立审查情况反馈制度,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明确法规清理制度,规定对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修正后的《条例》遵循国家法治原则,完善了备案、审查、纠错等各环节工作程序,有效防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带病”执行,增强纠错刚性,切实回应人民关切,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立法机关与基层群众紧密连接,让普通百姓的声音直达立法机关,让民生跟着民声走,有利于汇集民声、凝聚民智,扩大法规的社会基础。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办法经2017年审议通过,于2024年修订。在施行过程中,全市不断加强联系点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有效发挥联系点功能,为基层群众和各界人士表达立法诉求、反映社情民意提供了有效渠道、平台和载体。与此同时,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不够完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修正后的《条例》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增加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据悉,我市两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提出建议得到采纳,大安区马冲口街道沙鱼坝社区居民代表就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宣传日设立和保护利用措施各抒己见。修正后的《条例》将进一步为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发挥提供法律依据,筑牢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